空呼器及气瓶定期检验法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完成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注:两室一站)。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