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液化石油气瓶: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二、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氢气瓶等),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如氮气瓶、氩气瓶等)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三、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四、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液氨钢瓶、液氯钢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满12年报废,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满20年报废。
五、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六、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