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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检验工作准备
发布时间:2020-07-27        作者:国安特检

罐车检验工作准备

第一条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仔细了解罐车所载液体的理化特性,掌握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

第二条 检验前,应将罐车开到检验专用场地,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三条 进行年度检验或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载易燃、有毒或窒息液体的,应用蒸汽对罐体进行蒸煮、吹扫、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打开人孔。载有易燃液体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二)罐体进行置换、清洗后,应进行取样分析、取样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罐体内部空间的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措施。

第四条 进罐进行检验或辅助工作时,必须选配适用的防护用具,在罐外设立安全监护人员,方可进行。

第五条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T3805-93特低电压限值的规定,进入罐内照明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

第六条 需现场射线探伤抽查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七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工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有权中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九条 检验场地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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